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08 10:20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流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榕财预〔2017〕38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榕财预〔2017〕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应遵循积极公开、强化责任、促进改革原则。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为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的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由我委负责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并严格执行;

  (二)按规定公开我委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完成各类预决算信息公开自查与迎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及各下属单位应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以及我委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开。在我委门户网站设立公告栏,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预决算,方便公众快捷获取信息。

  第八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第十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三张报表: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五张报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五)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公开的“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用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六章 舆情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部门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做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模板进行公开,实际执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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