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服务智能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行政〔2020〕48号

各入驻单位(窗口)、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务“零人工”智能化办理,规范我市智能审批的运行管理,我委拟制了《福州市政务服务智能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2020年7月22日 

   

福州市政务服务智能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福州市政务服务智能审批事项运行管理,保障智能审批规范、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办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智能审批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端、自助服务终端、微信端等渠道,利用数据查询核验、文本识别比对、图像识别、语义理解识别等技术手段,通过系统规则自动判定,实现智能化审批的事项。

第三条 事项智能审批应体现“申请人自愿、依法办理、信守承诺、优质高效、同等效力”的原则。

(一)申请人自愿原则。申请人可根据需求选择多种办理方式,行政服务部门鼓励引导申请人采用智能审批方式办理。

(二)依法办理原则。智能审批事项需根据法律依据制定办事指南及审查细则。

(三)信守承诺原则。申请人应诚信填写办事信息,同步上传电子材料。涉及原件回收的,需按照办结回执、办结承诺单的要求,在时限内提交有关材料。

(四)优质高效原则。智能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得多于办事指南所需材料。

(五)同等效力原则。系统智能判定通过后,经行政服务部门复核无误的行政审批决定,与线下办理的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本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智能审批方式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组织行政服务部门选取、确定智能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及审查细则。

负责深化业务场景数据共享,建设智能政务应用中心系统及政务融合服务平台,保障公众端和政府端智能审批应用。

负责监督行政服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办事指南及审查细则;监督行政服务部门按办理程序要求对业务进行复核。

第六条  市大数据委负责提供省、市汇聚共享平台接口,协调对接各部门数据共享接口。

负责对缺失数据项的信息进行补充,协调有关部门补充信息。

负责协调暂无数据共享信息的有关部门对接接口。

负责保障电子证照库证照和照面信息的共享,以及电子证照生成并签章入库。

负责做好数据传输安全稳定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服务部门根据智能审批要求,结合实际,选定智能审批事项。智能审批事项应符合申请要素简单、填报字段可共享获取、受理条件及审查细则可程序化、不涉及特殊审查方式、审查风险较小等特点。

负责制定智能审批事项的审查细则和办事要素,明确智能审批事项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及标准。

负责提供本部门所需数据共享接口,并协调涉及上级部门提供数据接口。对于本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障共享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负责智能审批事项咨询、复核及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端、自助服务终端、微信端等渠道,通过个人身份认证或企业授权认证后,开展智能审批事项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可通过服务窗口、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智能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智能审批系统将预先核查申请人办理条件,符合系统判定规则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审批程序;若申请人不符合智能审批办理条件的,系统提示原因并提示申请人采用其他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智能审批事项办事要素,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所有材料清晰可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智能审批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比对事项审查要点,得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结果,并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智能审批业务办理结束后,系统将出具办结回执。

需出具结果文件的智能审批事项,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取件或快递送达。

第十四条 需回收原证照的智能审批事项,申请人应按照办结回执要求,选择向服务窗口提交或快递送达。

未按要求提交原证照的,行政服务部门将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智能审批业务办理结束后,行政服务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复核办事信息。信息核实无误的,可打印相关材料进行自主归档。需出具新证照或批复文件的,应完成电子证照生成入库,并及时将材料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对智能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及复核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建立黄灯预警、红灯警告等制度。行政服务部门超时复核、制证被红灯警告,且无正当理由的,纳入考核范围,并进行效能问责。

第十七条 在智能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填报信息有误的,智能审批系统将不予许可办件业务。

申请人填报信息存在虚假伪造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及时在系统中撤回已发放的电子证照等办理结果。申请人应对行政服务部门做出的撤销决定予以配合。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且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事项。行政服务部门将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不得通过多渠道办理同一事项,若经发现,行政服务部门有权选择撤销已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 因行政服务部门制定的智能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及审查细则不规范、业务未及时复核或错误复核、电子证照生成错误、共享的电子证照有误等情况,导致错批、误批、漏批的,以及未及时撤销行政审批决定,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由行政服务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智能审批事项错批、误批、漏批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办法要求,做好事后补救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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