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行政〔2018〕192号

各市直有关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分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要求,为加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10

     

  附件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诚实守信和依法交,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细则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具体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公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1.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12.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其他相关领域

  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2.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

  4.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5.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活动。

  8.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9.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10.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11.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12.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13.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14.严重失信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企业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和期限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规或不良行为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汇总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通过交易系统自动识别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各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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