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福州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政府采购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闽政〔2015〕1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7年12月28日
抄送: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
附件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
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州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政府采购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的信用管理。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是指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记录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失信行为:
(一)携带通讯、录音、录像、计算机等信息采集和传输设备进入评标区域的;
(二)未经相关监督部门允许或登记进出评标区域的;
(三)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到场且未做出说明的;
(四)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提出明显不合理的劳务费用并借此中断评标活动的;
(五)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封存,私自带出评标区域的;
(六)需要进出评标区域的物品、材料未经现场管理人员传送而私自携带进出的;
(七)随意损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设施、设备的;
(八)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喧哗吵闹而不服从管理人员劝阻的;
(九)其他违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记录其失信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将违规行为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相应惩戒:
(一)采购人失信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同时将失信人的采购申请列入失信记录并予以公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代理机构失信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报行政监督部门,暂停其入场资格,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其失信情况进行市场限入、禁入等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评标专家失信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报行政监督部门,暂停其入场评标资格,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供应商失信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报行政监督部门,将其列入供应商失信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六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应在资格审核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均有依法维护信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现采购活动存在失信违法行为,应立即按程序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记录其失信行为,并报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同时通报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并录入福州市政府采购网,同时将信用记录信息逐级推送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福州”网站。
第九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