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信息公开办公室是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的主办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工作动态;
●人事任免;
●业务工作;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01/gkml/)。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 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其中的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栏目中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520258
传真号码:0591-83608291
电子邮箱: fzsxzfwzx@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邮政编码:35000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520258
传真号码:0591-83608291
电子邮箱: fzsxzfwzx@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邮政编码:35000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中的“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单位及其他机构”之“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栏目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通知补 正时间为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的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可延长答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