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19-03-13 14:28

 1.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市企业虚假登记案件,特别是身份证被冒用虚假登记案件数逐年增长,为加强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办法》。希望通过《办法》的实施,规范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行为,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办法》所称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注册登记活动的中介组织(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活动的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代理人的信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3.《办法》确定的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的职责? 

  答:一是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中介组织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所雇用的经办代理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服务合同范本等信息;二是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及代理服务合同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三是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变造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受委托办理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应当书面承诺对委托关系的真实性和所提交申请材料中签名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因虚假签名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4.《办法》规定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应当履行哪些核实责任? 

  答:一是对所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身份证件进行现场核对,对相关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二是在代理企业设立或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三是在代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等注册登记时,对所提交的企业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申请材料上相关人员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四是对所代理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人等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5.《办法》对哪些失信行为规定了什么惩戒措施? 

  答: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一般失信管理:一是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未按规定建立执业记录,按期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及代理服务合同等资料的;二是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理的企业提供虚假联系电话的。 

  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管理:一是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理的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取得登记的;二是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理的企业在登记申请材料中伪造他人签字取得登记的;三是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理的企业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的;四是为代理的企业提供他人身份证件,伪造他人签字,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的。 

  列入一般失信的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一年内对其代理的所有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启动核实程序。列入严重失信的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限制其三年内在全市范围内不得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活动。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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