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省公安厅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签发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利措施。
一、哪些《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我市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答: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和外省户籍人员,自2016年12月1日起,均可向我市《居住证》签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不含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
二、《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哪些种类的出入境证件?
答:《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三、《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等同于我市户籍居民。根据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种类,按照我市户籍居民申请办理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居住证》持有人可否在我市申请办理港澳和台湾个人旅游?
答:与我市居民享有同城待遇。持有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签发《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持有我市各县(市)、区签发《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赴台个人旅游签注。
五、《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收费标准?
答:等同于我市户籍居民:首次办理普通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本;《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次,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次,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签注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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