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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9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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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了解、实施《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今年4月,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办)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经过审查、公示,6月底共有14家信用服务机构入选参加2017-2018年度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务工作。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截止10月底已有4家入选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申请进驻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大厅,设置了服务窗口,提供社会信用相关服务。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推动省会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借助我市社会信用建设快速推进工作的大环境,利用完成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契机,我委着手起草此《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和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负责等六个部分。

一是界定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概念。《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二是界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类型。《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惩戒信息和承诺信息。”

三是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有关要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惩戒信息名称及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惩戒时限、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

四是阐明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推行使用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决策的重要因素,并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载明使用方法。”

五是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使用方面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将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报告提供给提交查询申请以外的第三方;不得篡改、泄露或非法使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报告;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报告。信用服务机构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已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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