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21-0700-2019-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9-04-30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行政〔2019〕61号
  • 发布日期:2019-05-0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榕行政〔2019〕61号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时间:2019-05-07 11:12
 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为更好更高效地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强自行采购相关工作,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9430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重大项目启动备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委服务保障工作,加强我委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全过程监控,实现采购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行采购活动范围

  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61号)及《关于进一步使用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需通过政府采购网网上超市及公开信息系统实行采购。除此之外的项目,我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在0.5()-30(不含)万元的,由保障管理处通过询价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不含1千元以下的小额采购,1千元以下的小额采购,可直接采购),由保障管理处通过货比三家等方式,直接采购。

  二、自行采购活动流程

  1.编制采购预算计划。各业务处室在每年7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经保障管理处初审汇总后报送综合处(财务)复核,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采购预算计划。

  2.启动采购项目。由需求业务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或请示),并对项目金额进行预算,经逐级上报至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保障管理处组织项目采购。

  3.组织采购活动。项目预算金额0.5(含)-5万元以内的,由保障管理处组织开展询价;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的,提请委党组会议研究,经研究同意后,由保障管理处将该项目送机关纪委报纪检组备案,而后由保障处组织询价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询价对象(供应商来源)可包括连锁商超(如新华都、永辉、沃尔玛、麦德龙等)、专业类市场(如红星美凯龙、百安居、榕坤、百姓家居、苏宁电器、国美电器、京东网自营渠道等),并可通过百度搜索、相关业务处室指导获得。涉及技术性、业务性较强的项目,可要求需求业务处室指定品牌、型号、参数并提供询价对象。涉及老旧设备及特殊设备(消防设备、电梯设备、定制灯具及配件、定制显示屏及配件、卫生洁具配件、感应器等)所属配件及整件是原厂家的,经委主要领导或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直接向原厂家采购。

  询价由保障管理处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询价小组进行。预算金额0.5(含)-10万元以内的,询价小组成员由需求业务处室和保障管理处等构成;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询价小组成员由需求业务处室、保障管理处、综合处(财务)、机关党委等构成。项目经询价结果5万元以内的,直接采购;项目经询价结果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提请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再行采购。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采购合同签署

  项目中标总价1万元(含)以上的或有必要签订采购合同的由保障管理处(或合同相关单位)起草,需求业务处室对合同进行初审,并经综合处征求中心管委会法律顾问意见,呈需求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主要领导与中标人正式签署,合同至少一式三份(中标人一份、保障管理处一份、综合处一份)。

  四、规范采购档案备存

  保障管理处要对采购项目从申请、询价、产生采购中标结果,所有文件实行全过程留档。

  五、规范采购合同执行

  保障管理处应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做好货物的接收、入库、登记、调拨;对服务类采购项目,与需求业务处室做好项目交接工作。

  六、其他注意事项

  1.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采购人员等相关关系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3.实施采购的具体牵头经办由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承担。

  4.此前委自行采购项目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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