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21-0700-2016-0002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6-04-06
  • 标    题: 关于建立中心管委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行政〔2016〕50号
  • 发布日期:2016-04-0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建立中心管委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榕行政〔2016〕50号
来源: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时间:2016-04-06 00:00

  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门关于建立单位内部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监控,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建立我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成立中心管委会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中心管委会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政务网信息发布等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并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长:黄建新 副秘书长,党组书记、主任

  常务副组长:孙春影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员:刘壮贤 综合处处长

         翁宜冰 审批服务处处长

         黄 荦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处负责人

         侯 强 机关党委负责人

         严 鹏 市民服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刘艳侠 综合处副处长

  下设办公室(简称采购办),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刘壮贤同志兼任,成员由综合处、财务及机关党委、业务采购部门各抽调一人组成。

  驻中心管委会纪检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采购工作流程

  1.制定采购计划。每年930日前,管委会各处室(以下称采购业务部门)将次年的采购计划报送综合处财务(以便汇总次年预算安排,报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总,经管委会领导审批后,采购计划报采购办组织实施。

  2.对拟采购项目进行初审。采购业务部门将采购报告、采购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途、简要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完成期限或进度要求、项目性能或质量要求等)报送采购办,由采购办进行初审。

  3.依法采购。对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项目,按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标的,按《政府采购法》实施;其它的,应根据《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会管委会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采购办到指定地点或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询价对象和竞争性谈判对象不低于3家。

  4.采购资料存档。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业务部门将所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采购办,分别留存采购办、业务部门、纪检组备查。

  5.监督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业务部门应及时向采购办反馈采购合同执行情况,采购办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反馈意见。采购业务部门会同采购办对供应商交付的货物或项目实施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办意见及书面验收报告,按进度支付合同款项。

  三、加强采购活动监督

  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相互监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流程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我委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堵塞漏洞,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采购活动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采购结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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